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派瑞股份因财务造假于2026年6月5日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6〕4号)。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派瑞股份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篡改验收单据“平滑业绩”,两年年报相继失真
派瑞股份为达到平滑公司业绩的目的,通过篡改商品验收单据的方式,人为地将部分销售收入从2024年度延迟确认至2025年度,导致连续两年的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出现方向相反的虚假记载。具体违规细节如下:
第一,2024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和利润。派瑞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收入2,271.50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11.84%;虚减利润总额1,711.73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26.18%。
第二,2025年半年度报告相应虚增。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71.50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26.87%;虚增利润总额1,711.73万元,占当期报告披露金额的50.02%。
第三,上市公司及三名核心高管拟被重罚合计1020万元。陕西证监局认定,时任董事长刘强知悉销售收入延迟确认的情形,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任董事、总经理白杰和时任财务总监郭伟策划并组织实施了销售收入延迟确认行为。据此,拟决定对派瑞股份及刘强、白杰、郭伟给予警告和罚款。
2025年12月26日,派瑞股份已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受影响的相关定期报告中有关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受此影响,公司股票自2026年6月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6月9日复牌,股票简称由“派瑞股份”变更为“ST派瑞”。
二、索赔条件
【诱空型索赔(针对2024年年报虚减利润)核心条件】凡在2025年4月15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26日(含当日)期间卖出派瑞股份(300831)股票,且因卖出产生损失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诱多型索赔(针对2025年半年报虚增利润)核心条件】凡在2025年8月26日(含当日)至2025年12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派瑞股份(300831)股票,并在2025年12月26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说明】以上索赔条件为吴爱军律师团队基于现有公开信息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的专业判断。实际司法认定可能根据法院审理情况作出一定幅度的调整。投资者凡在涉嫌违法的2024年年报和2025年半年报作出后、且在公司违规事实被立案曝光前交易该股票的,均可联系律师进行核查,避免遗漏应赔范围。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三、核心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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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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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空型(2024年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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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多型(2025年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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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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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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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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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更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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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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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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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索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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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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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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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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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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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于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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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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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报虚减利润导致低价卖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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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半年报虚增利润导致虚高买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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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揭露日为2025年12月26日:2025年12月26日晚间,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并同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2024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数据进行了更正调整。该日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被全面公开的日期,市场反应显著。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该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
2025年8月半年报披露至12月25日之间买入股票的投资者,索赔适用区间可能因两个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出现前后两个揭露阶段。建议在此区间跨段买入的投资者联系律师核查交易数据,根据实际情况匹配最有利的索赔区间,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提供关键证据基础
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完整认定了派瑞股份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虽然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下达,但已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认定已成为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的关键依据。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派瑞股份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24年年度报告和2025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刘强、白杰、郭伟)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交易因果关系推定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依法适用推定原则。投资者只要证明其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相关证券,即应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由被告承担举证反驳责任。
五、管辖法院
本案一审管辖法院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委托律师团队后,无需自行前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全过程,律师将全程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异地索赔“零负担”。
六、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派瑞股份(300831,现ST派瑞)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本文划定的索赔条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均可联系律师进行核查登记,律师将根据交易记录完整评估适格性。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派瑞股份(300831)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5年12月26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重要风险提示】
公司已被实施ST,但赔付能力相对稳定。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6月9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派瑞”。主营业务为大功率半导体器件,技术壁垒较高,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87亿元,归母净利润4422.78万元;2026年一季度营收0.48亿元,同比增长339.06%,归母净利润0.16亿元,同比增长2218.85%。公司经营相对稳定,赔付能力与已完成扭亏的已退市高负债公司相比具有明显优势。投资者获赔执行力相对有保障。
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创业板指数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最终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建议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