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万里石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精沛已于2026年8月28日被中国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2026年8月31日(立案后首个交易日),万里石股价跌停,报收32.01元/股,跌幅10.01%。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万里石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收入确认“总额法”适用有误,实控人资金占用超6000万元
万里石案涉及两项重大违规事项,互为关联:
(一)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有误,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2026年4月27日,万里石收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2026〕18号),认定公司“以前年度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有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规定,导致公司相关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
经公司自查及整改,2021年至2025年期间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应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进行核算,并相应追溯调整了2021年至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2025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公司称本次调整不会导致已披露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盈亏性质的改变。
(二)实控人长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隐瞒长达七年
万里石宣布被立案调查的同一天,还披露了实控人隐瞒长达七年的资金占用情况。经公司自查发现,胡精沛存在以往年度通过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保证金、预付货款等方式占用资金的行为。2019年至2025年,胡精沛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累计发生额为6,247.43万元。截至2025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5,805.1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7.28%。
上述占用资金本金已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
【监管的“升级”——从责令改正到立案调查】
从2026年4月27日厦门证监局出具《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到8月28日证监会正式立案调查,且将实控人胡精沛个人一并纳入调查对象,监管层认为此事已超出一般会计差错的范畴,可能涉及更严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0年1月1日(含)至2026年8月28日(含)期间买入万里石(002785)股票,且在2026年8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关于2020年1月1日之前买入但持有至揭露日的特殊情形:如果投资者在2020年1月1日之前已买入该股票,但在该日期之后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持续持有,且揭露日收盘时仍持有并因此产生损失,则这些“老股”虽在部分版本的实施日前买入,但由于其在违规期间持续持有,持续受到虚假陈述信息的持续影响,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的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对实施日前买入但持续持有的“老股”,通常以揭露日持股量为计算基础,通过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在实施日后至揭露日期间的实际持有情况。符合此类情形的投资者,建议在联系律师时特别说明自身持股起始时间,由律师通过先进先出法进行具体核算,切勿因持股时间早于实施日而放弃维权机会。
三、核心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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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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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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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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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起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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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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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胡精沛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起始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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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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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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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敬国律师团队主张的买入区间起算日,涵盖资金占用及收入确认违规的完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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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日/更正日(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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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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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法定揭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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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买入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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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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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含)至揭露日(含)期间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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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万里石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且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资金占用事项,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胡精沛作为资金占用的直接实施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无需等待正式处罚决定即可起诉
2022年施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已为法定揭露日的认定提供了依据,投资者索赔的法律基础已初步具备,无需等待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五、公司最新动态与赔付能力分析
(一)公司经营现状
万里石2026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61亿元,同比减少14.29%;归母净利润0.26亿元。公司主营石材业务承压、营收持续下滑。胡精沛目前直接持有万里石12.37%的股份,其100%持股的厦门哈富矿业有限公司持有万里石11.39%的股份。截至2026年上半年末,胡精沛所持股份中有1460万股处于质押状态,厦门哈富矿业所持股份中有1540万股被质押、1000万股被冻结。
(二)赔付能力分析
实控人资金占用本金已于2026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面临的直接财务压力。但公司及实控人双双被立案调查,可能对公司经营及股价产生持续影响。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及实控人股份质押冻结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实际控制人胡精沛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六、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万里石(002785)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8月28日收盘时仍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万里石(002785)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8月28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具体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或其他相关责任主体一般不会主动向受损投资者赔付,受损投资者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七、重要提示
(一)本案尚处于立案调查初期,行政处罚尚未正式落地。万里石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需以证监会的正式调查结论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二)诉讼时效窗口充裕但不应拖延。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8月28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9年8月28日(暂定)。目前诉讼时效尚在窗口期内,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或遗忘。
(三)公司营收持续下滑,实控人股份高比例质押冻结,赔付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万里石2026年上半年营收同比下降14.29%,实控人及关联方所持股份存在高比例质押和冻结。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实际控制人胡精沛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四)存在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大盘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