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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缘科技投资者索赔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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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8/24/2026    被阅览数:42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佳缘科技因《招股说明书》及2019年至2022年多期财报存在虚假记载,于2026年8月21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拟被合计罚款1450万元。公司股票自2026年8月2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佳缘”。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佳缘科技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招股书及多期财报虚假记载

佳缘科技于2022年1月17日在深交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经证监会查明,公司在上市前后长达四年期间存在以下虚假记载行为:

(一)提前确认收入,2019年至2022年多期财报失真

佳缘科技自2019年起与某客户(客户A)开展网络信息安全业务,该客户为公司2019年第二大客户、2020年第一大客户。2019年、2021年、2022年,佳缘科技与客户A签署多份科研合同或电子产品采购合同,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2,015.60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

(二)介入无商业实质交易,2020年虚增收入

2020年,佳缘科技介入无锡金都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昆明博远中菱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正在履行的购销业务链条,相关交易不具备商业实质,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27.9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4.24万元。

(三)《招股说明书》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导致佳缘科技2019年至2022年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015.60万元、虚减687.65万元、虚增2,803.38万元、虚减2,562.47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绝对值的15.39%、3.61%、8.85%、9.51%;利润总额分别虚增1,613.84万元、虚减1,569.60万元、虚增1,803.93万元、虚减1,634.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4.02%、25.80%、16.95%、24.43%。公司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2019年、2020年财务数据及2021年和2022年年度报告内容均存在虚假记载。

重要提示——诱空型与诱多型混合特征

佳缘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诱空型与诱多型混合的特征:2019年和2021年虚增利润(诱多型),2020年和2022年虚减利润(诱空型)。但无论虚假陈述方向如何,凡在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6年7月8日收盘时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依法主张索赔权利。律师团队将在收到交易记录后统一匹配适用的索赔区间。

二、拟处罚结果

中国证监会拟对佳缘科技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罚对象

拟处罚金额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00万元

王进(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

300万元

朱伟华(副总经理)

200万元

柳絮(财务总监)

200万元

尹明君(实际控制人之一、曾任董秘及副总经理)

150万元

合计拟罚款金额达1,450万元

重要说明——公司尚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表示,该情形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8月2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佳缘”,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2年1月17日(含)至2026年7月8日(含)期间买入佳缘科技(301117/ST佳缘)股票,且在2026年7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四、核心时间节点

参数

日期

认定依据

实施日

2022年1月17日

佳缘科技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披露日,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揭露日/更正日

2026年7月8日

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6043号)

适格买入区间

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8日

实施日(含)至揭露日(含)期间买入

五、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提供关键证据基础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完整认定了佳缘科技《招股说明书》及2019年至2022年多期财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佳缘科技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招股说明书》及多期财报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无需等待正式处罚决定即可起诉

2022年施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已取消行政处罚前置程序。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已完整认定了违法事实,投资者索赔的法律基础已完全具备,无需等待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即可启动索赔程序。

、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佳缘科技(301117,现ST佳缘)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2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6年7月8日收盘时仍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关于2022年1月17日之前买入但持有至揭露日的特殊情形:如果投资者在2022年1月17日之前已买入该股票,但在该日期之后至2026年7月8日期间持续持有,且揭露日收盘时仍持有并因此产生损失,则这些“老股”虽在实施日前买入,但由于其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一直持有,持续受到虚假陈述信息的持续影响,仍具备交易因果关系的法律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对实施日前买入但持续持有的“老股”,通常以揭露日持股量为计算基础,通过先进先出法确定其在实施日后至揭露日期间的实际持有情况。符合此类情形的投资者,建议在联系律师时特别说明自身持股起始时间,由律师通过先进先出法进行具体核算,切勿因持股时间早于实施日而放弃维权机会。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佳缘科技(301117)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7月22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重要提示

一)诉讼时效窗口充裕但不应拖延。本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7月8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9年7月8日。目前诉讼时效尚在窗口期内,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材料遗失或遗忘。

二)公司已被实施ST,赔付能力需关注。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8月2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佳缘”。公司近年业绩持续亏损,2025年归母净利润亏损达4,295.01万元,2026年一季度亏损额同比扩大至2,417.38万元。赔付能力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相关责任人员(王进、朱伟华、柳絮、尹明君等)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三)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创业板指数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关于董事长王进此前被留置的说明2025年4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王进曾被监察委员会留置调查,直至2025年12月相关调查措施才被全部解除。该事项与本次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属于不同性质的事件,不影响投资者就本次虚假陈述行为提起索赔的权利。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佳缘科技案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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