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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园投资者索赔指南
600525

发布时间:7/22/2026    被阅览数:13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2026年7月,ST长园因信息揭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长园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一、案件背景与违规事实

2026年7月14日,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长园)公告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核心违法事实】2023年7月至2025年1月,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吴启权安排公司通过预付款方式将资金转至第三方公司,最终流向其控制的公司,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发生额合计108,666.32万元(约10.87亿元)。该关联交易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直至2025年4月29日才补充披露。

案涉期间,吴启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8,666.32万元(约10.87亿元)。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占用发生额为84,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

处罚结果公司被警告并罚款160万元;吴启权被警告并罚款180万元;时任财务负责人姚泽被警告并罚款80万元。

二、索赔条件凡在2023年7月1日(含)至2025年4月28日(含)期间买入ST长园(600525)股票,且在2025年4月29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三、核心时间节点

参数

日期

认定依据

实施日(暂定)

2023年7月1日

资金占用行为开始发生

更正日

2025年4月29日

公司首次发布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7月14日

深圳证监局正式下发

卖出/持有条件

2025年4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四、重要提示

1.“还款不免责”:吴启权虽已归还占用资金本金和利息,但资金归还不免除公司因未及时披露信息而对投资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公司未触及退市情形:公司公告明确,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3.相关责任人已离职:吴启权、姚泽已辞去公司相关职务,但不影响投资者向其主张连带赔偿责任。

4.系统性风险扣除:法院在最终损失计算中会考虑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最终赔偿比例可能低于实际亏损金额。

、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长园/长园集团(600525)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在2023年7月1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5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长园/长园集团(600525)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6年6月12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ST长园《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最终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建议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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