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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铭投资者索赔指南
300462

发布时间:6/10/2026    被阅览数:181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ST华铭因收购子公司聚利科技后,在费用会计处理上存在严重违规,导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虚增利润2531.54万元,2021年虚减利润3570.37万元。2026年6月1日,公司正式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6〕10号、沪〔2026〕11号、沪〔2026〕12号、沪〔2026〕13号、沪〔2026〕14号),公司及相关4名责任人合计被罚款400万元。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ST华铭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并购标的费用会计处理失当,两年年报失真

ST华铭于2019年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于当年10月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聚利科技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等产品销售中存在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但其对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会计处理存在以下严重不当:

第一,费用科目归类错误。聚利科技将第三方居间、代理等服务所产生的部分费用错误确认为研发费用。实际上,该类服务的主要内容是进行销售推广、商务沟通、协助聚利科技获得销售订单等,依法应当分类为销售费用。

第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费用。聚利科技还存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准确计提销售费用的情形。

上述会计处理不当导致ST华铭合并财务报表数据失真,具体影响如下:

年度

利润调整方向

调整金额

占当期报告利润总额比例

2020

虚增利润总额

2,531.54万元

18.76%

2021年

虚减利润总额

3,570.37万元

16.90%

2023年10月27日,ST华铭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上述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上海证监局认定,ST华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结果】上海证监局决定对ST华铭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张亮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章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聚利科技原财务总监范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聚利科技时任总经理韩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款400万元。

二、索赔条件

核心索赔条件】凡在2024年9月6日(含当日)之前买入ST华铭(300462)股票,且在2024年9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依法发起索赔。

【补充索赔条件】除上述核心条件外,吴爱军律师团队同时支持以下补充索赔区间:凡在2021年4月26日(含当日)至2023年10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华铭(300462)股票,且在2023年10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依法发起索赔。

两个区间的重要关系说明:2024年9月6日为立案调查公告日,属《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法定揭露日;2023年10月27日为公司自行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日,属更正日。两个揭露日各有其法律依据,投资者凡符合任一区间条件均可联系律师进行索赔登记,由律师团队统一匹配适用的索赔区间,确保投资者权益最大化,两个区间的适格投资者范围互不排斥。

投资者无需纠结于版本差异,只需提供完整交易记录,律师团队将在收到材料后统一匹配适用的索赔区间,确保投资者权益最大化,无需自行判断适用哪个区间。

⚠️特别提示:凡在2024年9月6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才被纳入初步可索赔范围;收盘时已完全清仓的投资者不具有本核心版本的索赔资格。但若投资者在2024年9月6日之前已完全清仓,却符合补充条件(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0月27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10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仍可基于补充区间条件发起索赔。投资者凡符合任一区间条件的均可联系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三、核心时间节点

ST华铭案的核心时间节点如下,各版本均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连续两年年报虚假记载为基础事实:

【实施日(暂定)】2021年4月26日: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26日披露,该年报首次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2,531.54万元),为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实施日。

【更正日(揭露日之一)】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0年、2021年年报进行追溯调整,为首次自行更正

【揭露日(法定揭露日)】2024年9月6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4032号),为《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法定揭露日

【核心版本诉讼时效截止日】2027年9月6日,自法定揭露日起算三年。

【补充版本诉讼时效截止日】2026年10月27日,自更正日起算三年。

补充版本时效截止日已接近,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行动。以2023年10月27日为揭露日的补充索赔条件,其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6年10月27日,距今仅剩约4个月,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务必尽快联系律师,切勿因等待观望而错失维权时机。

四、法律依据与合规性分析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提供最坚实的证据基础

ST华铭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正式下达,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ST华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远超过立案告知书和事先告知书的证明效力。

(二)法律责任的承担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ST华铭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员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管辖法院

ST华铭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属于直辖市范畴,本案一审管辖法院为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委托律师团队后,无需自行前往上海金融法院参与开庭、和解、调解、执行等全过程,律师将全程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异地索赔"零负担"。

六、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ST华铭(300462)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以下任一情形:

-核心版本(推荐优先适用):在上市后至2024年9月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9月6日收盘时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补充版本:在2021年4月26日(含当日)至2023年10月2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10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产生亏损。

凡符合任一区间条件的投资者均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最终适格区间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将在收到交易记录后通过先进先出法统一匹配适用区间。

⚠️特别重要提示——核心持股条件:核心版本的关键判断标准是2024年9月6日收盘时持有;补充版本的关键判断标准是2023年10月28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请投资者严格对照自查,凡符合任一条件者均可登记。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ST华铭(300462)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应早于2024年9月6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重要风险提示

诉讼时效紧迫。核心版本(2024年9月6日为揭露日)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7年9月6日,窗口尚充裕;但补充版本(2023年10月27日为揭露日)诉讼时效截止日为2026年10月27日,距今仅剩约4个月。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务必尽快与律师联系。超过诉讼时效后,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法院将不再支持索赔请求。

公司连续亏损,赔付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但投资者仍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积极启动索赔程序——经营困难不免除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且投资者可将相关责任人员(张亮、章烨军、范丽娜等)列为共同被告,拓宽追偿路径。

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创业板指数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最终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建议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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