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能特科技于2026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立案调查,次日股价即封死跌停板(跌幅达9.91%)。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代理能特科技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核心提示——本案的特殊性】
能特科技的投资者索赔案件具有两个不同阶段的索赔区间:一是2026年4月1日立案调查所对应的新一轮索赔窗口(当前阶段,时间窗口充裕),二是此前已结束的2020年福建证监局行政处罚所对应的历史索赔窗口(相关诉讼时效已于2023年底截止)。本文主要聚焦于当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索赔,符合当前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联系律师维权。此外,此前在能特科技2020年违规事项对应损失中未及时参与的历史投资者,已基本无新增索赔通道。
【重要进展提示】
能特科技的投资者索赔已有大批投资者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获得赔偿。这表明,能特科技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具备较强的调解意愿和执行能力,对当前新立案阶段投资者的索赔信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新立案阶段的索赔区间与历史索赔区间不同,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积极主张权利。
一、事件概述:维生素龙头“旧伤未愈”又陷风波
2026年4月1日,能特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6003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受立案消息影响,4月2日公司股价"一字"跌停,跌幅达9.91%。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能特科技已是第二次因信息披露问题被监管立案调查。
(一)2020年历史立案与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能特科技曾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福建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次处罚所涉及的违规事项主要包括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的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行为。该系列违规行为已导致大批历史投资者此前提起索赔诉讼,并已进行赔付结算。
(二)两期违规的责任划分
2020年行政处罚对应的违规主体与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密切相关——林氏家族在股权转让前未能清偿违规债务,新股东入主后与原控股股东之间就遗留债务问题曾产生过纠纷。而本次2026年立案调查所针对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其具体的违法事实、发生期间及责任主体,目前尚未对外公布,有待证监会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索赔条件
【核心索赔条件】凡在上市后至2026年4月1日(含当日)之间买入能特科技(002102/ST能特)股票,且在2026年4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
“上市后”是指能特科技2009年借壳上市(原证券简称为“ST能特”的时期)的任意时点,只要在2026年4月1日之前买入且2026年4月1日收盘时持有,无论何时买入,均在索赔登记范围内。
【说明】以上索赔条件为吴爱军律师团队基于现有公告信息作出的专业判断,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历史索赔区间与本次索赔区间的区分:能特科技此前2020年行政处罚(原控股股东林氏家族违规)所对应的索赔区间,其诉讼时效已于2023年底截止,目前无法再针对该事项提起新的索赔。请投资者注意区分本案两段完全不同的索赔窗口。
本案管辖法院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揭露日】2026年4月1日
2026年4月1日晚,能特科技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正式立案调查,该日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法定揭露日。立案公告发布后次日,公司股价跌停、主力资金流出、换手率显著放大,市场反应极为充分。
【公司财务状况与赔付能力】
能特科技作为维生素行业的龙头企业,2025年末资产规模及经营状况相对稳健,具备相应的赔付能力基础。公司历史赔付履行率超过99.9%的数据也证明其在投资者索赔方面具有较强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尽管如此,投资者仍需持续关注证监会的后续调查进展及公司后续的财务状况变化。
三、行政处罚尚未落地,但不影响索赔启动
截至目前,能特科技已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但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施行),行政处罚已不再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投资者无需等待处罚决定即可启动索赔。
立案调查本身已经为揭露日的认定提供了充分依据,投资者完全可以依据《立案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续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决定将作为强化虚假陈述行为认定的重要证据,但不影响当前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先行登记维权。
【历史索赔窗口期说明】
此前能特科技2020年行政处罚对应的投资者索赔窗口,其诉讼时效已于2023年底截止。对于已错过历史索赔窗口的投资者,若其买入时间早于2026年4月1日且持有至2026年4月1日收盘,其仍可在此次新一轮索赔中一并主张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考虑历史违规与当前违规之间的责任划分,但不会仅因投资者历史未获赔就排除其当前索赔资格。
四、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能特科技(002102,现ST能特)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符合条件:
-在2026年4月1日(含当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
若符合,无论买入时间为2024年、2025年还是更早期,均可参与索赔登记。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能特科技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早于2026年4月1日之后至少一个交易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诉讼费及差旅费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院管辖:能特科技住所地位于湖北省荆州市,但根据相关专项公告及律师策略,该案管辖法院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投资者委托律师后,无需自行前往法院参与开庭、调解等,律师将全程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五、风险提示
行政处罚尚未正式落地。截至目前,能特科技已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但尚未收到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上述索赔条件的判断系基于《立案告知书》及市场反应作出,最终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成立、实施日和揭露日如何认定、索赔区间如何划定,均需以证监会的正式调查结论和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本索赔案诉讼时效自揭露日(2026年4月1日)起算三年,截止日为2029年4月1日。目前诉讼时效尚充裕,但投资者应及早准备材料以把握维权主动权,避免因长期等待行政处罚决定而延误时机。
与2020年违规的责任区分。能特科技新一轮立案调查的具体违规事项、时间区间和责任主体,仍有待证监会进一步调查后公布。证监会最终认定的实施日可能早于或晚于2026年4月1日立案日,但不影响2026年4月1日作为法定揭露日的法律效力,因揭露日前后买入导致的损失,法院将依据专业机构的损失核定技术方法进行判断。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具体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公开司法实践,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能特科技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最终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以及索赔条件如何认定,均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投资者索赔的最终条件、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依据。建议潜在索赔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