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20年6月16日-2021年4月28日买入,且在2021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详情参见冀中能源|信息披露违法受处罚,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