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8/10/2022    被阅览数:1505 次   信息来源:中国证监会


《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公告

202240

现公布《关于证券违法行为人财产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事项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22727


为了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违反《证券法》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同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和缴纳罚没款行政责任,缴纳罚没款后,剩余财产不足以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受害投资者)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获得胜诉判决或者调解书,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分配仍未获得足额赔偿后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违法行为已缴纳的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 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申请。

二、受害投资者提出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请的,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由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接收:

(一)将违法行为人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请书 (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受害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银行账号、开户行全称; 

(三)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四)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五)被告履行相关赔偿责任的情况说明; 

(六)相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承诺书;

(七)其他有关材料。 受害投资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并补充提交更新材料。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担任诉讼代表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害投资者提出申请的,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执行。 

三、人民法院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后一年内,受害投资者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违法行为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或者追加分配程序终结后一年内,受害投资者可以按照本规定提出申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证监会不予受理。

 四、受害投资者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害投资者予以补正,补正时限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补正的,证监会不予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证监会予以受理。

证监会受理基于同一事项的首例申请后,公示首例申请相关情况。

五、受害投资者申请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被告已部分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投资者不得对已履行部分再提出申请。






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罚没款金额不得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多个受害投资者同时提交申请,申请资金总额超过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金额的,按照依前款规定确定的受害投资者申请额比例退付。

违法行为人实际缴纳的罚没款已全部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证监会不再就相关事项受理新的申请,并予以公示。

六、证监会受理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判断是否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本规定要求,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受害投资者身份证明与申请书、银行账号信息、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终结执行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所记载的申请人、原告、申请执行人身份等是否一致;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违法行为人与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记载的被告、被执行人、破产人身份等是否一致;

(三)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人民法院查明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的事实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违法事项内容是否一致;

 (四)终结执行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是否对应。 

七、证监会在材料审核过程中,应当向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了解、核实案件前期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八、证监会应当于收到人民法院情况反馈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认为申请主体、申请材料不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受害投资者,并告知理由;经审核认为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受害投资者,并抄送财政部。

九、证监会应当每半年度向财政部提出退库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三)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四)待退库非税收入缴款信息表; 

(五)违法行为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一般缴款书,或相关电子缴库信息;

(六)其他有关材料。 

十、财政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通知证监会补正;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违法行为人有关罚没款退还至证监会账户。





十一、证监会收到退库资金后,应当及时将违法行为人罚没 款退付给受害投资者,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证监会应当对退库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并将退库资金于证监 会账户存放期间产生的利息全部上缴国库。

十二、证监会办理完退付手续后,应当将退付情况及时通报出具终结执行裁定书或者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的人民法院,并公示退付相关情况。

十三、罚没款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人应当继 续履行相关罚没款缴纳义务。证监会应当及时完善执行制度规则 和程序,对退库之后又发现违法行为人财产的,应当继续履行收 缴职责,将违法行为人财产收缴入库。

十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