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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邵阳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索赔通道开启
600719

发布时间:6/10/2022    被阅览数:522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郑重承诺】为投资者垫付前期费用,在投资者获得赔偿前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失败的风险全部由我们承担。

【特别提示】

建议关注的可索赔证券及索赔范围只是吴爱军律师团队的观点,最终获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上述观点不绝对保证得到生效判决支持,也不构成法律意见和建议,仅是公益法律咨询和公益法律宣传。

 

大连热电行政处罚落地,该公司于2022429日披露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揭示出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信息的行为,公司因此被实施风险警示并终止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价自202255日始连续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行政处罚情况】

2022610日,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大连热电”证券简称:ST热电 证券代码:600719)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控股股东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详情参见:

http://static.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announcement/c/new/2022-06-10/600719_20220610_1_EcNvpMts.pdf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大连热电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连热电与其控股股东热电集团存在较为频繁的关联交易和资 金往来,缺乏独立性。大连热电与热电集团因经营业务需要经常发生 煤炭买卖关联交易。经查实,202110月末,大连热电在存煤已经满 足冬季供暖期用煤需求情况下,又支付1.6亿元为热电集团购煤,实 质上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1.6亿元资金,占大连热 电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1.51%。截至2022422日,热电集团 已将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归还大连热电。

大连证监局认为,大连热电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热电集团作为大连热电控股股东,占用大连热电资金购煤,导致 大连热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所述的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邵阳、李俊修、王杰、李林、沈军等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大连证监局决定:

一、对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邵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俊修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六、对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七、对沈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2429日揭露的同时,公司披露因此被实施风险警示并终止正在进行中的重大资产重组,大连热电股票自202255日始连续下跌,至2022512日累计下跌近15%,换手率近30%,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

【律师提示】

1.受到行政处罚的主体均应对上述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受损投资者可按照下面的条件准备资料,联系律师进行登记,律师根据提供的资料计算损失金额、完善证据及委托文件后即可启动诉讼索赔。

【索赔范围】

初步确定:202117-2022428日买入,且在202242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留言咨询相关维权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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