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确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索赔:
自2017年4月26日-2021年10月25日买入,且在2021年10月2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详情参见《海伦哲|2016-2019年度报告财务造假,公司及杨娅等受到行政处罚|投资者索赔征集公告》http://www.gmwq.com.cn/news_show.asp?id=108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