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黑芝麻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正在代理黑芝麻受损投资者的索赔事务,符合本文所列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一、违规事实:1.86亿元资金占用隐瞒不报
2026年4月24日,黑芝麻及公司时任董事长韦清文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5月29日,公司及韦清文等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17日,广西证监局正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经广西证监局查明,黑芝麻存在以下两项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3年,黑芝麻的子公司广西南方食养工厂有限公司(2023年12月更名为南方黑芝麻(广西)健康粮仓工厂有限公司)通过预付第三方公司账款等方式转出资金,部分款项最终被黑芝麻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18,592.64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1%,黑芝麻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3年,黑芝麻累计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592.64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8%。2023年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12,844.81万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0%。黑芝麻未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构成重大遗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关联方已归还前述全部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本金。
(三)行政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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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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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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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芝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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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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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清文(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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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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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昌(时任副董事长、副总裁、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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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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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全(时任董事、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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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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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淼怀(时任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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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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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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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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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索赔条件】在2024年4月20日(含)至2026年4月24日(含)期间买入黑芝麻(000716/ST黑芝麻)股票,且在2026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特别注意】在2026年4月24日收盘时已清仓、不再持有的投资者,不具有本次索赔资格。只有2026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的投资者才符合条件,请投资者严格对照自查。
三、核心时间节点
【实施日(暂定)】2024年4月20日:2023年年报披露日,该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揭露日/更正日(暂定)】2026年4月24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违规行为首次全面曝光,为法定揭露日。
四、法律依据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已提供坚实证据基础
黑芝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已正式下达,违法事实已被监管机构最终确认——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1.86亿元、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投资者在民事诉讼中最核心的证据。
(二)“还款不免责”原则已明确适用
虽然关联方已于2025年12月31日归还了全部占用资金本金,但还款不免责——资金归还不免除公司因未及时披露信息而对投资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投资者仍可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造成的股价下跌损失向公司主张赔偿。
(三)法律责任的承担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黑芝麻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其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应当对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韦清文、李维昌、李文全、周淼怀等相关责任人员若无法证明自身无过错,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五、公司赔付能力分析
(一)国资入主改善公司治理
2025年12月,广西国资委旗下广旅大健康通过协议受让约20%股份,成为黑芝麻控股股东。公司治理结构与内控体系持续优化。
(二)公司经营状况改善
2026年上半年,黑芝麻预计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221.94%至312.08%。公司表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仅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的阶段性合规问题,对公司当前的业务开展、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能力等均无重大不利影响。
六、索赔流程指引
第一步:资格自查
查阅您的证券账户中黑芝麻(000716,现ST黑芝麻)的交易记录,确认是否在2024年4月20日至2026年4月24日期间买入该股票,且在2026年4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
第二步:准备索赔材料
1.证券账户信息: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证券账户卡(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交易记录:黑芝麻(000716)的完整交易记录,自首次买入之日起至关账之日(不早于2026年5月27日),记录应由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记录内容应包含准确的时间、数量、价格、持股余额等详细信息;
3.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需注明“仅供股票索赔使用”)。
第三步:联系律师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本团队采取风险代理模式:前期不向投资者收取任何费用,办案费、差旅费均由律师先行垫付;待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款后,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支付律师费用(不超过赔偿款的20%,具体以委托合同为准),未获赔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627号中信泰富大厦20层1-11单元写字间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团队,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具体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通过微信或电话与律师取得联系,锁定索赔窗口。
七、重要风险提示
系统性风险扣除可能影响最终赔偿比例。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时,在最终损失计算过程中会考虑和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如果部分股价下跌是由市场整体风险(如大盘下跌、行业利空等)造成的,该部分将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最终赔偿比例将取决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系统风险核定报告。
【免责提示】以上分析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广西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公开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的法律意见。最终索赔条件、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赔付范围及赔付标准,以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为准。建议投资者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自身具体交易情况制定恰当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