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吴爱军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团队正在推进联泰环保(603797)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联泰环保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22年8月27日-2024年4月30日买入,且在2024年5月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4月30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7月30日,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联泰环保 证券代码:603797)发布公告: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黄婉茹女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14号)。详情参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联泰环保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联泰环保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2022年至2023年1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联泰环保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联泰环保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对黄婉茹给予警告,并处以47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责任人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黄建勲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四、对张荣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五、对杨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六、对林锦顺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七、对杨魁俊、余庆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联泰环保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本文同时在微信公众号股民维权吴律师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吴爱军律师团队
	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0211226290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室
	电话(推荐加微信沟通):13774273597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者可联系吴爱军律师告知您提起索赔需准备的材料以及相关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