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 显示信息内容
  信息正文
   
网站首页 - 信息正文
鼎胜新材、周贤海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索赔继续征集

发布时间:4/22/2022    被阅览数:1006 次   信息来源: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北京市康达(武汉)律师事务所

鼎胜新材行政处罚已经落地,在索赔范围区间交易该公司股票及债券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

【行政处罚情况】

2022年4月21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证券简称:鼎胜新材/鼎胜转债 证券代码:603876/113534)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详情参见:{链接}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经查明,鼎胜新材、周贤海等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

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鼎胜新材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鼎胜新材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周贤海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时任财务总监宋阳春、财务总监李香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鼎胜新材资金总监韦敏具体实施和参与了资金占用,并故意隐瞒公司实际资金流向,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于2021年4月29日揭露后,鼎胜新材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累计下跌7%,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索赔证券    /    维权快讯    /    维权须知   /    索赔案例   /    法律法规    /   我要合作    /   我要维权   /    关于我们
  公司地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01-1102单元
  电子邮箱:564317380@qq.com
  服务专线:137-7427-3597
Copyright©2016-2028 吴爱军律师&股民维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2022007705号-1   技术支持:宜昌顺为网络   鄂公网安备 42010402001503号